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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鼎博手机版app 发布时间:2024-12-25 05: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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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住户在室外建立雨棚,二楼街坊被雨水打在棚上的噪音所扰,一起忧虑带来易于攀爬的安全风险风险,所以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观音山法庭审理了这起邻里纠纷案件,终究判定撤除该雨棚。
沈某住在一楼,王某住在沈某家楼上。王某发现沈某在外墙建立了雨棚,下雨天雨水打在雨棚上噪音巨大,王某还以为,建立雨棚后易于攀爬的结构也带来了安全风险风险。两边屡次交流无果后,王某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除两家中心的雨棚。
崇川法院经审理以为,《民法典》第295条规则,不动产权力人发掘土地、制作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装置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使用共有的外墙未经相邻业主的赞同,擅安闲一楼上方公共部位建立固定的金属结构雨棚,建立的雨棚与原告二楼房子下端相邻,必然给相邻方二楼住户添加必定的安全风险风险及添加雨天的噪音影响。
法官表明,不动产的相邻权力人应当依照有利出产、便利日子、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准则,正确地处理相邻联系。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波折物权或许或许波折物权的,权力人能恳求扫除波折或许消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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